清新司字〔2022〕7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司法局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方案》的通知
各司法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清远市清新区司法局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方案》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司法局
2022年6月10日
清远市清新区司法局人民调解
“以案定补”方案
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区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中的作用,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落实省民生实事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司办﹝2018﹞1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是指对成功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发放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办理人民调解案件的工作成本补贴,以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鼓励人民调解员开展实质有效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 根据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进行一案一补,调解成功一件补贴一件。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按一件计算。
第四条 “以案定补”的补贴对象为在清新区司法局依法备案的人民调解员,但属公务员、事业编制身份的人民调解员,不得领取相关补贴。补贴的资金直接发放给成功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个案包括:
(一)因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邻里关系等纠纷调解成功的;
(二)因债务、财产、欠薪、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调解成功的;
(三)因房屋宅基地、土地权属、山林权属、资源开发、拆迁补偿、水利纷争、山坟争议等纠纷调解成功的;
(四)因劳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医患纠纷等纠纷调解成功的;
(五)因当事人准备实施行凶、伤害、爆炸、纵火等行为,通过及时调解疏导、促其放弃恶念、避免案件发生的;
(六)因濒临激化的群体性纠纷,竭力疏导,有效制止械斗并调解成功的;
(七)因当事人有聚众斗殴或行凶报复念头,能及时制止或抢救得当、及时疏导防止自杀发生的;
(八)因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通过及时制止或抢救得当、及时疏导防止自杀发生的;
(九)其他防止“民转刑”调解成功的。
第六条 根据人民调解案件的调解难易程度,调解成功、调解程序、案件卷宗、涉案人员量、涉案金额标的协议落实情况及后续跟踪等因素划分案件,确定案件补贴标准。落实“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分为五类: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三类为普通案件、四类为简易案件、第五类为简易类口头协议。
(一)、一类(特别重大)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四项或以上:
(1)涉案当事人在30人以上;
(2)涉及争议标的在50万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上;
(4)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二)、二类(疑难复杂)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三项或以上:
(1)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2)涉及争议标的在20万以上、50万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下;
(4)经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依法由镇相关部门调解的案件;
(5)其他经区司法局研究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三类(普通)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二项或以上: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2)涉及争议标的在10万以上、20万以下;
(3)经调解达成简单调解协议,并按时履行完毕。
(四)、四类(简易)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案件标的在10万元以下;
(3)经调解2次以下可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简易案件。
(五)、五类(简易)口头协议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并领取相应补贴,四类案件均需制作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
第七条 “以案定补”补贴标准:
(一)一类(特别重大)案件,每件补贴900元。
(二)二类(疑难复杂)案件,每件补贴700元。
(三)三类(普通)案件,每件补贴500元。
(四)四类(简易)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五)五类 (简易)口头协议案件,每件100元。
参照《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补贴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调解案件同一主体系列案件的补助标准:在最高类别补助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案件增加补贴100元。
第八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本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及时上报所在辖区司法所归档,由辖区司法所审核并对案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司法局审核。
特别重大类案件民间纠纷、疑难复杂类案件民间纠纷、简易类、普通类案件民间纠纷,应当在调解成功后十天内将符合规定的材料整理成卷宗并送辖区司法所归档。
第九条 申请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五类案件”需提交的材料:
“以案定补”的“五类案件”都必须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文书各所及统计报表规范化制作》实用指南的要求制作成案件卷宗(具体要求见附表),向辖区司法所申报案件补贴。
第十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审批程序:
(一)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向所在地司法所提交审批表及案件材料;
(三)所在地司法所审核;
(四)区司法局审核确定个案类别定补。
第十一条 本方案规定的“以案定补”补贴以每季度审批发放。
第十二条 “以案定补”补贴的审核:
(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填报“清新区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申请审批表”,由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核后报辖区司法所;
(二)基层司法所根据本方案规定,集体讨论,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司法局审批。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的各种文书格式,由区司法局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区司法局公法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案实施时间暂定一年,即从2022年6月1日起至 2023年5月31日止。